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和英國的語言教學界曾興起一陣熱烈而且普遍的討論,主題是:“在學校的語文課程中,英文法是否有必要列入”。結果,“英文法”紛紛地從各學校的語文課程中消失了。可是事隔20多年后美國和英國的教育界發現把英文法從語文課程中排除出去后不但沒有獲得教學效果的改善,而且引起了不少負面的影響。于是這些專家又開始主張重新把英文法列入學校的語文課程中。
為什么“英文法”會被排出學校的語文課程呢?語言學家的理由之一是英文法的學習無助于學生的寫作能力之增進。經過20多年后,語言學家又發現問題的癥結不在于文法而是在于“…what is taught and how it (grammar) is taught.(教的內容與教的方法)----The Oxford English Grammar,Sidney Greenbau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實際上學校文法所教的造句法、語序、標點、句子的承接,段落的處理等都是屬于語文教學的很基本的事項,對學生的寫作能力確實有增進的功能。
臺灣的英語教學界也受到這一陣的“排除英文法教學”的熱風影響,于1981年左右把英文法從中等學校課程中排除出去了。這樣到現在也已經歷了15年左右,不知我們的英文教學是否因排除了英文法而有所提高?我們的語言學家是否也和英美的語言學家一樣再發現到文法的重要性?
在理論上,對美國或英國的學生而言,英語是他們的母語,他們每天直接生活在他們的母語環境中,在這樣語言成長的自然環境下他們還覺得文法的教學有助于增進他們的“speaking correctly and writing accurately(講得無誤,寫得正確)”的語言能力,那么以英語為外國語言在學習的我們中國學生,文法教學對我們學習過程中的重要性應是不容置疑的。編者深信,任何一位英語教師每當她或他在批改學生的英語作文或中翻英作業時,或者每一位大學教授在批閱大學聯考中考生所寫的英語作文試卷時,一定都會感覺到英文法教學之重要性的強烈信息。或許,我們在英語教學上對英文法的猶豫,問題也應該是在“…what is taught and how it is tau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