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法院審結首例海拉爾地區(qū)銷售假疫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戴某某伙同王某某,為非法牟利,利用自己在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護士的身份,通過發(fā)布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欺騙有接種宮頸癌疫苗意向的被害人,謊稱自己可以幫助預約并接種四價、九價宮頸癌疫苗。接到被害人預約并收取費用后,戴某某準備好自己購買的生理鹽水和1ml一次性注射器以及私留的正規(guī)宮頸癌疫苗后產生的包裝盒與說明書,帶被害人到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進行接種假宮頸癌疫苗。自2023年2月至案發(fā),戴某某共計為40余人接種假宮頸癌疫苗,銷售金額高達13余萬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以生理鹽水冒充疫苗為他人注射,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戴某某、王某某銷售假藥,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體健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法院判決被告人戴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4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戴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支付銷售假藥賠償金人民幣27.05萬元;被告人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