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訴人、自訴人、辯護人不是最后陳述權的主體。
2.刑事審判庭依法審理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及自訴刑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3.三年后,自訴制度引入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制,頓時造成司法實務上,自訴案件冰消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