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且法官要依據純粹邏輯的自明性來檢測訴辯雙方陳述的概念是否周延,推理是否得當。
2.所以,法官在訴訟中并非消極等待訴辯提交的物質性材料,而是運用法律理性來揀選證據材料、指揮訴訟進程、控制辯論范圍都起著主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