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總體上西方在經歷了近代自由放任主義向國家干預主義轉變后,憲法對財產權的必要限制逐漸得到認同,以修正和彌補傳統財產權保護所帶來的實質不平等以及對其他自由所造成的侵害等種種弊端。
2., 早期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體現的是自由放任主義的市場經濟理念,而當市場機制的內在缺陷暴露出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和破壞性時,憲法對私有財產權加以正當而必要的限制便成為國家干預型市場經濟的顯著特征。
3.不過,提出財產權利社會責任理念的國家福利主義者并不反對對公共負擔予以必要的限制與防范。
4.其次是一方婚前已取得產權的財產,因為結婚達到一定時間就自然變為共同財產,既不合理,也等于變相鼓勵有部分人借婚姻不勞而獲積聚財物,是對個人財產權的一種不適當的干預。
5.早期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體現的是自由放任主義的市場經濟理念,而當市場機制的內在缺陷暴露出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和破壞性時,憲法對私有財產權加以正當而必要的限制便成為國家干預型市場經濟的顯著特征。
6.在民法中,人身權是異于財產權的基本權利,其以維護人格尊嚴、人格獨立為基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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