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狀牒的副本。
⒈ ?狀牒的副本。 《后漢書·楊秉傳》:“南陽 太守 張彪 與帝微時有舊恩,以車駕當至,因傍發(fā)調,多以入私。
引秉 聞之,下書責讓 荊州 刺史,以狀副言公府。”
1.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