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管理屯田的小吏,為縣令的屬官。
引明 沉榜 《宛署雜記·徭賦》“有本縣應(yīng)編銀共陸百貳拾伍兩陸錢(qián)”原注:“門(mén)子、正堂二名,糧衙一名,匠衙一名,屯衙一名,捕衙一名,共六名,每名工食銀叁兩陸錢(qi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