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特予寬免。
引《宋史·刑法志二》:“統制 王德 擅殺軍將 陳彥章,臺鞫當死,帝以其有戰功,特貸之。”《宋史·刑法志三》:“凡命官犯重罪……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遠州牢城。”
⒈ ?特別寬宥。
引《宋史·卷二〇一·刑法志三》:「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遠州牢城,經恩量移,始免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