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ù lǐ suǒ
注音ㄙㄨˋ ㄌ一ˇ ㄙㄨㄛˇ
繁體訴理所
⒈ ?官署名。宋元佑元年置。掌重新審理熙寧元年正月以后至元豐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⒈ ?官署名。 宋 元祐 元年置。掌重新審理 熙寧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豐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引《宋史·哲宗紀一》:“﹝ 元祐 元年﹞三月辛未……置訴理所,許 熙寧 以來得罪者自言。”
亦省稱“訴理”。 宋 岳珂 《桯史·永泰挽章》:“其二言 元祐 置訴理,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