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侵害盤剝。
引《宋書·臧質(zhì)傳》:“受任述職,不以宣効為心;專方蒞民,惟以侵剝?yōu)閯?wù)。”《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十:“彼任事者只顧肥家,不存公道,大斗小秤,侵剝百端,以致小民愁怨。”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二編第四章第一節(jié):“劉友 侵剝百姓來欺騙朝士,應(yīng)誅死以懲邪佞, 山濤 等可不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