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ù yì
注音ㄈㄨˋ 一ˋ
繁體複議
詞性動詞
⒈ ?重新討論已做決定的事。
英reconsider;
⒈ ?再議;對已做出決定的事重新討論。
引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釋死罪之不同》:“院司成招具題,法司復議,奏請已定,但令監候秋后處決。”
鄒韜奮 《事業管理與職業修養》十:“再退一步說,在當時雖認錯,雖已接受領導機構的決議,事后忽然發現自己并沒錯,還可以向負責人及領導機構提出理由,要求復議。”
⒈ ?對已經決定的事再提出來討論。
例如:「這個案子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必要再提出復議。」
1.2006年,朝陽區南湖渠西里小區居民不服北京市規劃委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物不平則鳴,而要尋求“平”,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的辦法,也可以找仲裁機構仲裁、政府調解、行政復議等。
3.人們為何總愛回憶?因為它是所有曾經擁有的集成體。不可逆,又令癡迷者再三企圖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