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陳列于朝堂的貢獻物品。
引《儀禮·公食大夫禮》:“庶羞陳于碑內,庭實陳于碑外。”《后漢書·班固傳》:“於是庭實千品,旨酒萬鐘。”李賢 注:“庭實,貢獻之物也。”《續資治通鑒·宋神宗元豐四年》:“又請戶部陳歲之所貢以充庭實,仍以龜為前列,金次之,玉帛又次之,餘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