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越級上訴。
引《唐律疏議·斗訟·越訴》:“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元典章·刑部十五·告罪不得稱疑》:“如有論告本管官司者,許令直赴上司陳告,其餘并不得越訴。”清 吳樾 《意見書》:“其對平民也,濫刑苛法,不許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