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債務人給債權人的作為抵押的人質。
引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地主借出糧或錢,要剝削兩倍到三倍的利息,甚至還要農民的子女去做‘傭質’當抵押,實際上就是做無償的傭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