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促成雙方買賣并從中獲取傭金的牙行經紀人。
引《新唐書·盧杞傳》:“凡公私貿易,舊法率千錢算二十,請加五十,主儈注所售,入其算有司;其自相市,為私籍自言,隱不盡,率千錢沒二萬,告者以萬錢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