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āo jiě
注音ㄓㄠ ㄐ一ㄝˇ
⒈ ?把已招供的人犯解送上官復審。
⒈ ?把已招供的人犯解送上官復審。
引《清會典事例·刑部·刑律斷獄》:“凡各省州縣招解逆匪兇盜罪應斬梟立決人犯,該督撫於各州縣解犯到省,審明題奏后,即留禁按察使監及首府縣監,牢固監禁。”
⒈ ?古時各州縣將死囚錄供后,解往省城交官復審,稱為「招解」。
引《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四四·刑部·刑律斷獄》:「凡各省州縣招解逆匪兇盜,罪應斬梟立決。」